关于规范各地校友组织名称的通知
各地校友组织、各校友组织筹备组:
根据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(民政部令第85号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及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现就规范各地校友组织名称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政策依据与核心要求
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。各地校友组织作为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,其名称、组织架构及负责人称谓应当符合《办法》的要求。
(一)分支机构是指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,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,名称使用“分会”等字样;代表机构是指在住所地以外且属于其活动区域设立的,代表社会团体承担联络、交流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,名称使用“联络处”等字样。
(二)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规范全称,即“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”,以明确隶属关系,便于社会公众识别。
二、统一规范更名标准
(一)以行政区划设立的地域性校友组织,属于代表机构,统一为“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××联络处(站)”。
(二)以行业、专业领域设立的校友组织,属于分支机构,统一为“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××分会”。
(三)区域名称应当使用规范行政区划名称或经校友会核准的通用简称。代表机构不得使用跨行政区域名称。
三、负责人称谓及组织架构调整要求
(一)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。各分会负责人称谓统一称为“主任委员”,原设“副会长”的,统一调整为“副主任委员”。
(二)代表机构负责人称谓。各地联络处(站)负责人称谓统一称为“主任”。原“副会长”统一调整为“副主任”。
(三)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称谓。分支机构原“秘书长”统一调整为“执行副主任委员”,代表机构原“秘书长”统一调整为“执行副主任”。原“副秘书长”结合实际职责调整。
四、整改要求
各地校友组织于2026年11月1日前完成以下整改事项:
(一)线下整改:横幅、牌匾、活动展板、通讯录、宣传手册等更换为规范名称;
(二)线上整改:微信公众号、微信群、视频号、抖音、媒体宣传稿件等线上渠道更换为规范名称;
(三)对外文书整改:活动通知、合作函件等各类正式文书,一律使用规范名称。
(四)尚处筹备期的校友组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。
请各地校友组织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,共同维护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的良好形象和合法权益。
工作中如有疑问,请及时与校友会秘书处联系。
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
2026年9月9日
下载文件
下一篇: 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法律行业分会成立公告